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合成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同时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