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3-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电子玻璃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硅酸盐学会电子玻璃分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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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13-3-14_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949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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