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12-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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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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