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2014年7月1日、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