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4-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火葬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 年4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实施。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380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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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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