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生物样品灰中铯-137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对《水中铯-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GB 6767-86)和《生物样品灰中铯-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 11221-89)的整合修订,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原理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水中铯-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GB 6767-86)首次发布于 1986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生物样品灰中铯-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 11221-89)首次发布于 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国营八二一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两项原标准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标准;
--优化了铯-137探测效率刻度方法;
--对空白实验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标准方法中磷钼酸铵[(NH4)3PO4•12MoO3•xH2O]的配制等实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对标准方法中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9月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中铯-137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GB 6767-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3月1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物样品灰中铯-137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 11221-8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0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