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8-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18年7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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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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