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机构业务承接范围疑问的回复
2017-03-30

来信:
尊敬的部长先生: 您好。本人在研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版)时出现了一个疑问,期盼环境保护部能够解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版)中“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条款,以及对照作废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 号中“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是不是说明,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先一般项目报告表可以由任何类别环评工程师主持”应改变为“一般项目报告表应根据项目所属类别,由登记在该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 以上是我的疑问,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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