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7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7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