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2017-08-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 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8 月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8 月2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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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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