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02 月 0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2 月 0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