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确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的一般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编制内容和报告周期等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