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调整、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
——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
——简化了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
——增加了二次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内容;
——增加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
——补充、完善了附录。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