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工作人员参加中级培训询问的回复
2018-10-31

来信: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Ⅰ类放射源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但对于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的项目或活动,其项目环评等级早已由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其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也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变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使用Ⅰ类放射源的“特例”: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其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必须仍然要求参加中级以上的培训,而不能以初级培训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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