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1 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 GB16889 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满足 GB16889 的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以上理解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 6.3 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及”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