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中的术语,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污染与环境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术语按汉文名词所属技术体系的相关概念体系排列。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确定一个规范名作为正名,规范名的异名分别冠以“简称”、“全称”或“又称”,异名与正名等效使用。英文名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缩写时,在英文名后列出缩写,并用“,”与英文名分开。凡英文词的首字母大、小写均可时,一律小写。英文除必须用复数者,一般用单数。“()”中的字为可省略部分。附录 A(英汉索引)和附录 B(汉英索引)为资料性附录,英汉索引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汉英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索引中带“*”者为规范名的异名或释文中出现的条目。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4 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由《污染场地术语》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2.增加了“建设用地”“修复方案”“土壤环境背景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等术语及定义;
3.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4.修改了“表层土”“亚表层土”“暴露途径”“土壤筛选值”等术语及定义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场地术语》( HJ 682-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2 月 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