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9-30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浙江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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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32147-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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