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9-09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33/ 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的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a) 调整范围(见1);
b)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4,2015年版的4.1);
c) 划分污染物项目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新增总氮,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见4.3、4.4,2015年版的4.1);
d) 更新监测方法(见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及其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3/ 973—2015;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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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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