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和范围的批复
2021-10-22

九江市、上饶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芦林水库等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级别的请示》(九府文〔2021〕4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我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1〕24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吉安市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1〕9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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