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确定了潍坊市中心城区第四批历史建筑(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附件:潍坊市中心城区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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