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06-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本标准污染物限值的确定依据 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测量方法采用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附录D的规定。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洪岩、陈国桢、赵世英、王涛、贾广成、万旭荣、黄忠、王新平、邓葵 、谢新生、徐洪江、谢敬夫、周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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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5_T2880-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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