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宁夏工业主要产品取水定额》、《宁夏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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