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4-20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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