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8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一条:“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
就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