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2018-03-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域战略和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国家生态功能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集约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承担起建设我国北方重点生态安全屏障的使命和责任,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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