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2020-01-0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要求,预防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牧区人民环境,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实际情况。
标准规定了农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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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_00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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