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2019-11-09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0月8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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