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2008-11-14

本标准代替GB/T 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本标准与GB/T 15772- -1995 相比,作如下修改:
a) 完善了规划体系,并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各级各类规划的隶属关系;
b)原标准3.2.3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改为土地利用评价;
c)原标准中小流域规划改为小流域初步设计,并去掉原标准中小流城规划条目;
d)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条目;
e)将水土保持区划,改为水土保持分区;
f)有关工程措施条目参照GB/T 1645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技术经济计算指标参照GB/T 15774- 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h)进一步明确了附录中水土流失调查内容、方法和工作底图比例尺。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廷辅、刘万铨、周录随、张凤洲、感贵棣、范起敬、王志凯、郭索彦、鲁胜力、宁堆虎、张长印、赵永军、陈法扬、余新晓、丛佩娟、常丹东、冯伟、李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772-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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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GB_T+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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