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共分为六个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 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 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 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 16453.6- 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代替GB/T 16453.6- 1996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与GB/T 16453.6- 1996 相比,作如下修改:
a) “基本规定”改为“总则”;
b) 3.3.3"发展林果生产”改为“发展竹、茶、林、果等经济植物”;
c) 4.2.1“集水区”改为“汇水区”;
d)删除 4.2.2.4.2.3.4.2.4和4.2. 5,改用新条文;
e)5.2.2中截水沟的功能与相应的比降改为藏水沟布设;
D删除5.3.2条文内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雅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吴昌田、徐传早、佟伟力、鲁胜力、宁堆虎、郭索彦、张长印、赵永军、陈法扬、余新晓、陈丽华、丛佩娟、常丹东、冯伟、李琦。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453. 6-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