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009-06-21

本标准的第5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2463—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部分术语,直接引用相关标准;
——将桶类包装最大容积由450 L改为250 L;
——第4章为运输包装分类,并将等级改为类别,基本要求部分放人第8章;
——4. 2基本要求与第5章合并为第5章包装要求;
——取消了“纺织品编织袋”(1990年版的5.14);
——取消了“塑料袋”(1990年版的5. 16);
——气密、液压试验的压力做了修改;
——取消了“标记尺寸和使用方法可比照GB/T 191有关规定办理”(1990年版的7. 2. 6. 2); ——取消了包装性能试验的使用范围(1990年版的8. I);
——表4增加了“耐酸坛、陶瓷坛、厚度3 mm以上的大玻璃瓶”液压试验值;
取消了“包装检验”(1990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包装容器基本结构应符合GB/T 9174的规定”(本版的5. 1. 11)。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深圳市栢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兰淑梅、雷杰、赵靖宇、白志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463—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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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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