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2015-11-19

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GB/T 3215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慧婷、佟庆、刘滨、林翎、陈亮、邵朱强、王华丽、鲁传一、陈健华、孙亮、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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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_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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