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2015-11-19

GB/T 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 1部分∶发电企业;
——第 2 部分∶电网企业;
——第 3 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 4 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 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 7 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 9 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 GB/T 32151的第 10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华、于胜民、林翎、李湘、陈亮、李靖、鲍威、李永亮、孙亮、郭慧婷、孙伟善、焦阳、曹占高、陈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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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_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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