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678- -200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本标准与GB/T 21678- 200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关于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标准(见第2章);
修改了渔业污染事故的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修改了污染面积的定义(见3.2,2008年版的3.2);
-修改了直接计算法的适用范围(见4.1.1,2008年版的4.1.1);
- 删除了围捕统计法的内容(见2008年版的4.4);
-删除了生产效应法的内容(见2008年版的4.8);
修改了定点采捕法的计算公式及相关内容(见4.3.2,2008年版的4.3.2);
修改了统计推算法的计算公式及相关内容(见4.4.2,2008年版的4.5.2);
修改了调查统计法的计算公式及相关内容(见4.5.2,2008年版的4.6.2);
-修改了模拟实验法的计算公式及相关内容(见4.6.2,2008年版的4.7.2);
-修改了生产统计法的相关内容(见4.7.2008年版的4.9);
修改了鱼卵、仔稚鱼评估法的计算公式及相关内容(见4.8.2.2008年版的4.11.2);
修改了专家评估法的适用范围(见4.9.1 ,2008年版的4.10.1);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评估中增加了“污染导致价格下降经济损失计算"(见5.1.2);
-修改了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的估算的相关内容(见5.3,2008年版的5.3);
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的估算中增加了“增殖恢复法"(见5.3.2);
修改了公式中参数的确定中的相关规定(见5.4.1,2008年版的5.4);
增加了增殖放流生物苗种运输、放流、劳务费等人工放流费的规定(见5.4.3);
增加了采用“替代增殖法”计算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的相关规定(见5.4.4);
一修改了其他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见第6章,2008年版的第6章);
-一修改了附录 A中表A.1中参数(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附录B中表B.1中参数(见附录B,2008年版的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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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碧鹃、曲克明、陈聚法.崔正国、夏斌、孙慧玲、赵俊、张艳、徐勇、孙雪梅、过锋、乔向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67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