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11 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2019-04-01

GB/T 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 2 部分∶电网企业;
——第 3 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 4 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 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 7 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 9 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 11 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 12 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
本部分为 GB/T 32151 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中科环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清能碳数据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俊龙、陈亮、于胜民、林翎、张昕、郭慧婷、钟良、刘玫、何坚、李湘、赵路正、吴金焱、孙粉、孙亮、宗建芳、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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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GBT32151.11-2018_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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