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2020-08-28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发〔2020〕3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实施我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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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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