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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