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
2021-02-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 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的通知》(环人事[2020 ]14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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