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12-22

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钢铁企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山西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函、贾宁、高峰、董新春、张艳。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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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14+2249-2020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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