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结合近期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评审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形成了《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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