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
2021-04-2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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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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