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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