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09-02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目前国家已将VOCs总量减排作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进一步加强总量削减替代工作,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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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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