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各核(复)查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全省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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