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探索建立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环办生态函〔2020〕70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将“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目标,开展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基础。
目前,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已基本结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已上报国家待批复,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做到“提前介入,早做打算”,切实履行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将伊春市和哈尔滨市宾县作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现将《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