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经2021年第26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本《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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