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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煤炭洗选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山西省辖区内的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函、贾宁、张艳、李莉、董新春、李元、李茹、吴俊松、闫云玲。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02月05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