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5-1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4月24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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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2_4042-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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