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021-09-22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徐志荣、朱俊、姚轶、王浙明、夏训峰、贺艳妮、邱琳、刘锐、贺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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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3_T+2377-2021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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