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监测机构:为落实《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冀办字[2018]42号)要求,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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