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1-10-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监测机构:
为落实《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冀办字[2018]42号)要求,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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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冀环监测〔2021〕312号+关于印发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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