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7-09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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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_+88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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