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1-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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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_85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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